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是否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職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職工還可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粉塵危害防護標準,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規范,凡國家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粉塵危害防護等標準條件只能高于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時,必須以對從業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構成威脅為前提。
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應特別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如實寫明:該工作可能產生的粉塵危害及其后果、粉塵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對此,用人單位不得隱瞞或欺騙。因工作內容改變時,用人單位應與職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職工有權拒絕從事存在塵肺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一份,職工一份,用人單位蓋章后交給職工的合同,職工必須保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